「我們不知道生命何時開始。」
科學早已明確證實:一個嶄新的生命在受孕那一刻就開始了。從那一刻起,這個新形成的人類就與母親截然不同,擁有獨一無二的遺傳密碼。 根據「現代遺傳學之父」傑羅姆· 勒瓊(Dr. Jerome Lejeune)博士的說法: 「接受這個事實——受精之後,一位新人類已經開始存在,這不再是個人品味或意見的問題……而是明確的實驗證據。」[1]
這個觀點也受到梅約診所前遺傳學系主任[2]、美國國家生物倫理諮詢委員會[3]、哈佛大學與其他頂尖大學的權威學者[4]廣泛認可。
即使有人堅持「我們無法確定生命何時開始」,唯一合理的做法就是選擇謹慎行事。請想像這樣的場景:一位獵人在草叢中看到動靜便開槍,結果誤殺了同伴。他辯稱:「我不知道那是我的朋友,我以為是鹿。」這樣的說法能被接受嗎? 同樣地,如果我們對胚胎或胎兒是否是人存有一絲疑問,唯一道德且可接受的做法,就是以「他是人」的標準來對待。
「那不是嬰兒,那只是個胎 兒/一團組織/一 團細胞。它才 幾公分長,你認真覺得那是人類嗎?」
如果說一位未出生的孩子只是一堆細胞,那麼你我也是一堆細胞。唯一的區別是——你比較大罷了!
雖然未出生的孩子可能比成人小,長得也不一樣,但大小或外貌的差異,無法改變他是「人」的事實。每一位胎兒都是獨特的個體,擁有獨一無二的基因遺傳密碼。 就像嬰兒、幼童、兒童、青少年會持續成長,他們不是因為變大才變得更像人類,也不是因為年齡增長才變得更有價值。
歷史證明,一旦某個族群被「去人性化」,社會就更容易接受迫害與殺害他們。用像「胎兒(fetus )」這樣的字眼(其實拉丁文原意就是「後代」)、或像「一團肉」、「一坨細胞」這類詞語,往往是為了讓人們覺得墮胎可以被接受。但事實是,胎兒的心臟在第18天就開始跳動,腦波也很快就能被偵測到!
不要被語言操弄蒙蔽。 一個未出生的孩子,並不會在通過產道的那一刻才「神奇地變成人」。她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人類,並將維持人類的身分度過一生。
「我的身體,我的選擇。」或「女性有權對自己的身體做任何決定。」
這句口號常被引用來為墮胎辯護,但有句話說得好: 「我可以揮拳,但不能打到你的鼻子。」 這句話完全適用於墮胎議題——你可以選擇怎麼對待自己的身體,但這個權利在你孩子生命起點的地方就結束了。
即使有人主張,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權應該毫無限制,但這也無法成為支持墮胎的理由,因為胎兒並不是女性的身體。胎兒是一位尚未出生的孩子,是一個從受精那一刻起就全新且獨立的人類生命,擁有自己一套完整的 DNA。墮胎所停止的那顆心臟(在受精後不到三週就開始跳動),不是母親的心臟;在受孕後短短幾週內可以偵測到的腦波,也不是來自母親的大腦。當醫師提醒孕婦不要喝酒、抽菸、搭雲霄飛車時,不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傷害母體,而是因為會危及她體內那個小小的人類。
「那不是一 個生命,只是一個可能的生命。」
當談到未出生的孩子時,許多支持墮胎的人會說:「那不是一個生命,只是一個可能形成的生命。」這句話的暗示是:孩子要等到經過產道、出生之後,才真正成為「生命」。
但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未出生的孩子在子宮內的九個月裡不斷成長、移動、接受滋養。如果他們不再成長,就會死亡。請問:「不是生命」的東西,怎麼可能會成長?怎麼可能需要營養?怎麼可能會死亡?
沒錯,未出生孩子的生活樣貌與成人不同,但那不表示他們「只是一個可能的生命」,而是:他們是生命,具有無限可能的生命!
「胎兒不是嬰兒,因為他還依賴母親。」
支持墮胎的人經常試圖將尚未出生的孩子非人化,他們主張:在能夠脫離母體獨立存活之前,胎兒既不算擁有自身的存在,也不享有權利。但這種論點問題很大,因為「獨立」其實是一個既模糊又很難定義的標準。新生兒出生後仍完全依賴父母餵食、保暖、照顧與保護;即使是青少年,也依賴父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
此外,年長者與身障人士也往往仰賴家人或照護者的幫助。事實上,絕大多數人多少都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他人才能生存!我們不是更應該去關心並保護那些最脆弱、最需要依賴他人的同胞嗎?在人與人之間所有的關係當中,難道孩子對母親的依賴,不應該是最值得尊重、保護與珍惜的嗎?
「我反對懷孕 中後期墮胎(12週後或13-29週或可在子宮外存活),但懷孕初期應該是女性的選擇。」
既然科學已經證實生命從受精那一刻就開始,那麼容許在發展的任何階段殺害人類生命,實際上就是一種隨意且不正義的歧視。
第二孕期(13至29週)的胎兒,和第一孕期(受精起至12週)最後一天的她,是同一個人。第三孕期(29 週以上)的胎兒,和第二孕期最後一天的他,也是同一個人。足以在子宮外存活的嬰兒,也和她還沒達到存活能力時是同一個人。(更別提,醫療科技的進步還不斷讓胎兒能夠存活於子宮外的時間點往前推!)而剛出生的嬰兒,也和他數分鐘前仍在母體中時是同一個人。
翻過日曆的一頁,或通過產道的那一刻,都不會改變一個人的人類本質。
「最高法院說胎兒不是生命,《羅訴韋德案》是全國法律。」
事實上,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在是否將尚未出生的孩子視為生命這個問題上選擇迴避。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 「我們無需解決生命何時開始這個艱難問題。既然受過醫學、哲學與神學訓練的專家尚未能取得共識,司法機關在現階段也無法妄加推論。」[5]
然而,早在那之前,科學早已明確指出:生命從受精時開始。 即使法院當時是真的「誠實不確定」,那麼唯一負責任的做法也應該是:即使無法百分之百確定,也應該傾向選擇不殺害無辜者。
再者,就算最高法院真的斷言「未出生的孩子不是生命」 ,我們也應該警惕:法院在人權議題上的歷史記錄並不值得完全信任。 畢竟,這就是那個曾經裁定黑人是奴隸的同一個法院:「黑人與其後代在白人面前無任何應被尊重的權利,黑人可正當且合法地被奴役,這對他是有益的。」[6]
「胎兒不是人,因為他缺乏意識、自我 認知與超越性思考能力。」
這種論點主張:胎兒缺乏「成為人」所必需的特徵,因此不是「人」。但這樣的說法等於是先入為主地假定:某些人類可以不是「人」,卻沒有給出理由。[7] 我們真的可以說:如果一個人沒有「表現得像人」,就不能算是人嗎?
這樣的說法一開始聽起來似乎有說服力,但仔細推敲之後,卻完全站不住腳。 哲學家彼得.克里夫特(Peter Kreeft)指出:一個人「做什麼」與一個人「是什麼」是兩回事。他說:「一個人若不是人,當然不會有人的行為;但一個人可以是人,卻不一定表現出人的行為。例如在深度睡眠中、昏迷中,甚至剛出生的嬰兒身上,我們幾乎都會承認他們是人,儘管當時他們沒有「推理」 、 「選擇」 、 「使用語言」這類明確的人類行為。」[8]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人生的其他階段,如老年、阿茲海默症、重度身障等狀況,可能使一個人喪失某些明顯的人類功能;但罹患這些病症的人並不會因此就不再是人。而即使在人類認知功能健全的族群中,每個人之間也存在程度不一的能力差異。有些人確實比其他人更能運用自己的能力,但沒有人會因此主張,某位智力比較高的人就比別人更是一個人。[9]
[2] Madison Catholic Herald :生命的奇妙
[3] Cloning Human Beings , National Bioethics Advisory Commission, 1997, Appendix-2
[4] Live Action 報導:科學證實生命從受孕開始
[6] YouTube:最高法院曾為奴隸制度辯護的歷史片段。補充:在 2022年「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Roe v. Wade」的判決,認為憲法中並沒有保障墮胎權,並將是否允許墮胎的決定權交還給各州政府。
[7] Klusendorf, Lutherans For Life :人與位格人的差別?
[8] Peter Kreeft: Personhood and the right to life
[9] Klusendorf 同上出處